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川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审理经过
孙川川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30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决定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许富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根超 书 记 员 杜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