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秋平,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毛品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曹晓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曹枭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聂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金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曹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5号富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83526Y。
法定代表人:曹晓庚。
上述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曹敏,曹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品新、曹晓庚、曹枭枭、聂文明、金敏强、曹敏、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三日(2020)湘0421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毛品新、曹晓庚、曹枭枭、聂文明、金敏强、曹敏、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21日,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毛品新、曹晓庚、曹枭枭、聂文明、金敏强、曹敏、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品新、曹晓庚、曹枭枭、聂文明、金敏强、曹敏、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对被执行人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路××号××广场××的房产[房权证号:衡权证珠晖区字第08233794号,面积为:3114.43平方米,面积为:3114.43平方米]予以拍卖。经过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现需对上述的房产予以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卖被执行人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路××号××广场××的房产[房权证号:衡权证珠晖区字第08233794号,面积为:3114.43平方米,衡国用(2015A)第05-00954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