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扎赉特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56416537XH。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扎赉特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红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