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森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晓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刘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李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与被告李晓君、刘忠英、李忠英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文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晓丽 书 记 员 王延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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