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额其拉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被执行人:起吉友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额其拉布、起吉友日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额其拉布、起吉友日的银行存款477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额其拉布、起吉友日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华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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