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与西南京路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边浩,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渭南市临渭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根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系渭南市临渭区客户经理。 被告:张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被告:崔晓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系被告张强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与被告张强、崔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7月22日,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殷旭力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