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地榆林市佳县峪口南河底村。

委托代理人:常国孝,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贾小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吴堡县

被执行人:贾海飞,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吴堡县。

被执行人:贾艳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吴堡县。

被执行人:薛程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吴堡县。

申请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

审理经过

小龙、贾海飞、贾艳龙、薛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9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小龙偿还申请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1580元及利息63373元及之后的利息(利率按每元每月0.012元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止);被执行人贾海飞、贾艳龙、薛成鹏共同对该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1044元,申请执行费222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四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贾小龙、贾海飞、贾艳龙、薛程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四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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