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忠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闫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颜忠鲁与被告闫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闫吉军住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