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原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唯臻义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3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03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案号“(2020)冀0391民初323号”补正为“(2021)冀0391民初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