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龙光利,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田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8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田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标的款人民币652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78.00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田伟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本院内网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田伟银行存款有11.73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发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在查控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伟进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对被执行人田伟的财产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核实结果,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田伟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约谈,已告知其被执行人田伟的财产状况,并征求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意见,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已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田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田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田伟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伟进行高消费限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要求,本院决定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后,申请执行人松桃锦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田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核查发现被执行人田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