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鑫高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勇振涂装设备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鑫高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勇振涂装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鑫高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市勇振涂装设备厂退还预付款人民200000元及预期利息;诉讼费5060元;执行费2976元;合计人民币20803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扬州市勇振涂装设备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勇未到我院执行谈话,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及暂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208036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冻结了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应都 审 判 员 刘江龙 审 判 员 田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进 书 记 员 范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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