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织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琴罚金一案,本院(2018)黔052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琴应缴纳罚金1000元,没收被执行人王琴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琴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琴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琴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琴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琴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琴有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王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琴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织金县村委会调查王琴的财产情况,该村委证实王琴在本村无财产。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王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对被执行人王琴扣押在案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已于2021年8月2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4执2267号执行裁定书进行拍卖,拍卖成交款11元已上交国库。
本案罚金1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琴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王琴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