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俊岭,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138××××7188。 被执行人:刘增智,所在地任丘市,联系。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俊岭与被执行人刘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8760元,缴纳执行费258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6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以1108000元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五、2021年9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增智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234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新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伟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