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春,男,该公司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天文,男。 被执行人:王燕萍,女。 被执行人:龙光兴,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天文、王燕平、龙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向 辉 书 记 员 雷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