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有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执行人:李旭,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执行人:龙秀福,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申请执行人:余彪,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M9H372。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镇休闲一条街1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治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有文、李旭、龙秀福、余彪与被执行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民终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36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二、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吴有文、李旭、龙秀福、余彪工程款207000元;三、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吴有文、李旭、龙秀福、余彪材料款和损失36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775元,由上诉人吴有文、李旭、龙秀福、余彪承担2000元,被上诉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由上诉人吴有文、李旭、龙秀福、余彪承担4000元,被上诉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50元。”因被执行人长顺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有文、李旭、龙秀福、余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到期的债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标的575000元,执行费8150元、案件受理费8325元,合计5914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长顺县人民法院对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处于关门停业状态,没有查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同时对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黄治领、林丽的不动产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长顺县自然资源局反馈,黄治领、林丽名下没有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治领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公告,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已经发出悬赏公告。
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有文、李旭、龙秀福、余彪接受调查结果,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案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