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红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泊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