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菲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鸣,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文科。
被告:焦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菲菲与被告文科、焦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菲菲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科、焦月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庄菲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菲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