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张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北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仁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孙仁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波、赵会玲、夏田、河北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仁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仁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伟波支付代偿款人民币426,590.85元、利息及律师费2,000元,义务人赵会玲、夏田、河北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仁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仁国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各义务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728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3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波、赵会玲、夏田、孙仁国均系外省市人员,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河北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仁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各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或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张玉麟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