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铁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润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村。
法定代表人:于卫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润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