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璞玉天城小区12#4楼。

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素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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