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富强,男,生于1971年12月,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陈小宝,男,生于1973年5月,住甘肃省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富强与被执行人陈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小宝未能按照康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4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4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元,执行费102元,共计1361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3610元,现被执行人陈小宝银行账户内存款已经足以执行本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小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3610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1月25日,申请执行人赵富强前来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富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富强与被执行人陈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辛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