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宏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校区楼,公民身份证号:4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宏进与被告李海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宏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1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止,被告李海东将文都教育集团拖欠原告工资3600元转为个人债务,原告于2021年1月17日找到被告李海东要求偿还,被告便亲笔写下字据,随后被告李海东偿还原告500元,尚欠3100元。但直至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海东未应诉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微信聊天截图、欠条。被告李海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案件有关联,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宏进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19级研究生。2020年9月,原告王宏进经被告李海东招聘为文都教育集团兼职培训老师,培训课时费共计3600元。培训结束后,2021年1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李海东联系请求支付培训费,被告承诺最多三天支付,但未按承诺期限支付。2021年1月17日被告李海东因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宏进现金3600元(叁仟陆佰元整),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归还。落款署名:李海东。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在2021年3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500元,下欠31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海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庭审中原告王宏进出示的微信聊天截图、欠条,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下欠原告3100元的基本事实。原告兼职于文都教育集团并履行了相关的培训教学义务,被告李海东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其支付原告培训费,原告亦接受。该欠条系被告李海东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承诺期限支付,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报酬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海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海东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宏进欠款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海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