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程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古交市人。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以(2018)晋0181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程学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4401.64元(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现执行机关阳泉第一监狱于2021年4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并于2021年4月14日至4月18日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阳泉第一监狱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程学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学兵减刑七个月。并提供了减刑审核表、建议书,原判文书,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三课、出勤统计表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学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合格;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端正,出勤较好。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了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学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程学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秀明
审 判 员 张爱国
审 判 员 江彦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