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盐城兴泰包装材料厂,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河1号小区256号。
法定代表人:顾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吴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盐城兴泰包装材料厂与被申请人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3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23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