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朔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朔辰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朔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朔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凯偿还本金2万元;2.公告费及诉讼费用由张凯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张凯是朋友关系。2020年5月15日,张凯从我这儿借款2万元,借款已到期,张凯承认此事,但总借口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凯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朔辰于2020年1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张凯1万元、1000元、5000元,于同年1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张凯4000元。2020年5月15日,张凯向刘朔辰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 000元整,期限为2个月,于2020年7月15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张凯…”因张凯至今未偿还,故刘朔辰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刘朔辰的陈述、借条、微信记录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凯向刘朔辰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借条、微信在案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刘朔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刘朔辰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