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依安县。

被告:依安县上游乡兴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23A6396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延臣,该村委会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袁冬梅与被告依安县上游乡兴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游乡兴欣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游乡兴欣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上游乡兴欣村委会给付购树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上游乡兴欣村委会需使用原告袁冬梅的林地,因该林地内尚有树木2,000余棵,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出资购买该林地内树木,按数量2000棵、每棵25元计算,购树款共计50,000元,被告未给付现金,但于2013年9月20日将购树款记入原告在被告处的明细账中,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上游乡兴欣村委会承认原告袁冬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依安县上游乡兴欣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袁冬梅购树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依安县上游乡兴欣村民委员会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兴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思语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