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陈麒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教师,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高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系陈麒帆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牟军平与被执行人陈麒帆、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1122民初4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麒帆、高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牟军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660元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请求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麒帆名下无证券、不动产信息;名下甘肃银行的工资卡已被另案冻结,其它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甘J×××××号桑塔纳牌车辆已报废,甘J×××××号东风牌车辆因欠他人债务已抵押给别人。被执行人高娟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经在陇西县房管所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一直规避执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12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相关费用尚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表、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明的银行存款因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