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申请执行人:吴海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申请执行人:张先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申请执行人:刘文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执行人:管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刘敏、吴海万、刘文义、张先学申请执行管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0526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22570.00元,执行费3239.00元,合计225809.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管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管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管盛名下无银行存款,相应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管盛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B×××××号自由光、贵F×××××号雪佛兰牌轿车可供执行,其中车牌号为贵B×××××号自由光已委托六盘水市水城区法院查封,车牌号为贵F×××××号雪佛兰牌轿车已向某某单位车辆管理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并已向某某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以上两辆车,但尚未实际控制。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管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请求某某单位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予以控制。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可申请悬赏、审计以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6执9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岳 现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祖章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禄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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