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赵小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刘春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与被执行人赵小娇、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8)川0504执43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若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睿
执行员 吴 丽
执行员 方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桂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