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春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曲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春辉诉被告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梁春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梁春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梁春辉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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