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文昌文城文扬眼镜中心,经营场所文昌市文城镇新风路22号第二车场北起第6间。
经营者:张康余。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与被告文昌文城文扬眼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