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开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苏祖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开秀与被告苏祖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开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开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