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98号湘江公馆2、3号栋101、102、103、104、201、301、302、427号房屋。 负责人:陈健,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袁晓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刘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陈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刘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杨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红、袁晓梅、刘诗华、陈小平、刘友国、杨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刘诗华、陈小平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1100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陈小平、刘诗华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房产的查封,并屏蔽、解除了对其二人的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友国、杨翠英、李小红、袁晓梅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2052601.7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执行到位1100000元,剩余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刘祥宇 审 判 员 张轶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剑 书 记 员 徐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