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进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77号德通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范玉兵,男,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新城胜利西路3号。
负责人:李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吕俊浩,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进禹与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玉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范玉兵送达。另外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住址,本院无法获得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文书,长期放置既不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影响本院的结案,暂驳回起诉为宜,待原告知悉被告下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进禹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