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元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奇,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任宪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杜欣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元胜与被申请人任宪策、杜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宪策、杜欣欣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任宪策、杜欣欣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920元,由申请人张元胜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焉兆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