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惠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中山市东区。
被告:黄嘉欣,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伍惠群与被告黄嘉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伍惠群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惠群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惠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惠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