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福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为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宋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福利诉被告黄为成、宋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利委托代理人王振林、被告黄为成、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福利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56,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合伙关系,2016年原告应二被告要求提供一台控机、三辆工程车在三门峡水利水电十一局的工地上进行工作,其中5月份运费为42,500元,6月份补每辆车4,000元,合计16,000元,以上合计为58,500元。2016年6月23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仅于2019年2月23日通过宋国华微信向原告支付2,000元,剩余56,5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黄为成辩称:我不应当偿还这笔债务,宋国华从公司拿的有钱足够还这笔欠款,我只是在工地上负责开支写的条子,不应当再由我偿还。
被告宋国华辩称:我没有从公司拿这么多钱,条子上的账目都是黄为成写的我只是签个字。
原告王福利为支持诉求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
被告质证
被告黄为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是我写的。
被告宋国华的质证意见是:是我签的名。
被告黄为成、宋国华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王福利为被告黄为成、宋国华提供工程机械务工,二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后经结算2016年6月23日黄为成给原告出具58,500元欠条一张,被告宋国华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另查明现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23,000元,仍欠35,500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王福利要求被告宋国华支付劳动报酬35,500元,有被告黄为成出具经被告宋国华签字确认的欠条为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为成辩称其只是在工地上负责开支写的条子,且宋国华从公司拿的有钱足够偿还原告欠款,系二被告双方内部之间纠纷,不能对抗原告主张合法权益,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宋国华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对欠条内容的认可,故对宋国华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为成、宋国华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福利劳动报酬35,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25元,由原告负担262.5元,由二被告负担34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仅递交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逾期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