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茂名华粤华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石化工业区一区北片B-03(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潭莲管理区斧头岭)。
法定代表人:梁谢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家,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颖,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茂名华粤华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茂名华粤华隆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因原告茂名华粤华隆化工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