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号花红镇白鸟河数字小镇双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X6M81F。 法定代表人:刘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北路9号永泰生态园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87233G。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05985Y。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阳支付工程款17938231.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20110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止,自2020年11月21日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二、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刘阳保证金1000000元;三、被执行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6681.67元,保全费5000元,保单保函费、鉴定费196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履行以上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0686823.64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账户34×××40中存款20729415.69元,之后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账户34×××40中存款13377566.2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代 金 审判员 罗孝方 审判员 罗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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