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宋子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马雷,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浦南镇道口村*-*号。
被执行人:曹开战,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山前村四组。
被执行人:张德米,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路*-*号。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连刑二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子贺、马雷、曹开战、张德米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06)连刑二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书,应没收宋子贺、马雷、曹开战的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德米判处罚金九万元。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张德米已经将罚金九万元缴纳。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宋子贺、马雷、曹开战的财产情况予以调查落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宋子贺、马雷、曹开战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06)连刑二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