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兴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毕德富,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兴华与被执行人毕德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25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兴华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毕德富给付案款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兴华与被执行人毕德富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给付了案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何兴华于2021年4月16日书面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2020)川3425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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