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彦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胡新,男,****年**月**日出生,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王力立,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新风,女,****年**月**日出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宫村村民,住该村*号。         被告:张治文,男,****年**月**日出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宫村村民,住该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尚彦生与被告胡新、王力立、周新风、张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尚彦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彦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彦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2675元,取邮寄费440元,合计3115元,由原告尚彦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志华 审判员    赵刚 人民陪审员    袁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麦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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