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彦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胡新,男,****年**月**日出生,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王力立,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新风,女,****年**月**日出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宫村村民,住该村*号。 被告:张治文,男,****年**月**日出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宫村村民,住该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尚彦生与被告胡新、王力立、周新风、张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尚彦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彦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彦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2675元,取邮寄费440元,合计3115元,由原告尚彦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志华 审判员 赵刚 人民陪审员 袁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麦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