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李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栋与被告李龙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国栋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国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