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旻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费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旻德与被告费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旻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旻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计3980元,由杜旻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