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 被执行人:史雪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史雪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史雪丰偿还本金款47419.59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3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扣划史雪丰名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961.42元,并将上述款项返还给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史雪丰名下位于于洪区平马路16-2号4-2-2房产,但其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并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赵 佳 执行员 李腾蛟 执行员 刘训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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