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620289296。
法定代表人:曾戈,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虎,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宋建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伟、宋建容服务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刘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艾文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