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春雪,男,汉族,现住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影,女,汉族,现住衡水市武强县,系原告张春雪之女。
被申请人:任文学,男,汉族,现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雪与被告任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冀1123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任文学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担保人张丽影的银行存款30000元。张春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雪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张丽影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衡水银行,账户:62×××94);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文学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张春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