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对原告广西春茂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敏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桂0924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五行“陈凤谕”补正为“陈风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