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苏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第三人:广州市暹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泰大道*号12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4174XL。 法定代表人:孔善樊。 第三人:龙海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小英与被告龙苏虾、第三人广州市暹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龙海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范小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小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小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小英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志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吴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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