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杰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资小云(原告资杰翼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利芳(原告资杰翼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耒阳市正源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81779024814P。

法定代表人:梁小斌,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校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779046976N。

代表人:蒋晓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资杰翼与被告耒阳市正源学校(以下简称正源学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杰翼的法定代理人资小云、王利芳、被告正源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德、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资杰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的损失59406.72元[医疗费22903.52元(票据均已交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护理费13003.2元、营养费4000元(50元/天×80天)、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100元/天×78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0日晚饭后,原告在学校寝室洗澡间洗澡,不知因何故,房门上的玻璃掉下来,破碎的玻璃把原告右手腕割伤,皮肉开裂。同学和老师把衣服给原告换好后,即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用去门诊医疗费1744元。因流血较多,当晚即用救护车送至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诊治,救护车出车费800元;至9月20日出院,用去住院医疗费13656.91元。出院的当时转到耒阳市中医院住院做康复治疗,到11月29日出院,用去住院医疗费6702.61元。两次共计住院78天,用去医疗费22903.52元,均已由被告正源学校垫付。2020年9月1日,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玻璃砸伤致右腕部皮肤撕脱,右尺神经、尺动脉、尺侧腕屈腱断裂,所受损伤的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80日。鉴定费700元由原告的父母支付。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进行护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原告是被告正源学校的寄宿生,学习、吃、住都在学校,被告正源学校在管理上没有完全到位,造成这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正源学校又是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保险人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对被告正源学校发生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以上诉讼。被告辩称 被告正源学校辩称:1、原告是我校初一年级411班学生。2019年9月10日晚饭后大概6-7点,原告在寝室卫生间洗澡,洗完后在穿裤子时,触碰到卫生间门上的玻璃(可能是门上的玻璃已松动),被门上掉的玻璃划在原告的右手腕上,致右手腕被割伤。学校老师即把原告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因为原告的右手腕被割到了动脉血管,流血过多,根据人民医院医生建议,学校即雇用救护车将原告连夜送到南华医院救治,学校老师从学校财务借款25000元,为原告垫付了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所用治疗费和救护车出车费共计22903.52元全部是由学校垫付。2、本校每个学期都给所有的在校生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依照本校与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签订的校(园)方责任险保单,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每人3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也就是说,原告的诉求赔偿金额只要是在30万元限额之内,就应当由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赔偿。综上所述,原告在校寝室卫生间洗澡时意外受伤,其责任在于学校生活老师平时没有认真检查宿舍内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维修和整改。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校不推脱责任。根据本校与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签订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只要是原告的治疗费用合理,诉求合法,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就应按照本校依法所承担的责任,负责理赔到位。同时,为了方便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诉讼资源,对本校已经为原告受伤治疗期间所垫付了22903.52元医疗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大地财险支付给本校。

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辩称:1、本案中,投保人被告正源学校是先出险后投保,且没有向本公司如实陈述相关出险情况,保险人有权不予理赔。2、原告相关诉请标准过高,且依据不足;3、本案中,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学校只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就本次意外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4、即使要求被告正源学校赔偿,根据本公司与被告正源学校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医疗费的限额只有4万元,同时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者20%,两者以高者为准。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正源学校是一所提供寄宿制、全封闭式教育的学校,学生的寝室中有卫生间,卫生间的门上半部嵌入玻璃。

2019年9月10日晚餐后,学生们回寝室洗澡。在1207室,原告与同学李涛、蒋宙一起洗澡,李涛、蒋宙先洗罢出来,留下原告在卫生间。1208室的同学罗杰狄因本室洗澡人员多,还需较长时间的等待,遂想到1207室卫生间去洗。罗杰狄走到1207室卫生间门前,发现也有人在洗,认为是曾赞同学在洗,便推开卫生间的门,发现是原告在洗,原告说:“起开,我在换裤子”。罗杰狄同学就退到洗衣机旁与黎家和同学一起等待。过了一会,罗杰狄同学听到玻璃破碎声,抬头一看,发现卫生间的玻璃破了一个洞,上面有血迹,原告捂着右手呆呆地对罗杰狄说:“我没用什么力,怎么碎了?”。原告对罗杰狄说:“把门打开”。罗杰狄就把门打开了,见原告的右手臂流着血,门上的玻璃继续掉下,碎玻璃又划伤了黎家和同学的脚。罗杰狄赶紧去找到生活老师,生活老师到场后,使用毛巾为原告捆扎止血,后急将原告送往耒阳市中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转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抢救,于2019年9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尺神经、尺动脉损伤;2、右尺侧腕屈肌腱损伤;3、右腕部皮肤撕脱。同日,原告转入耒阳市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于2019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时情况:右第4指活动稍受限,右第4-5指尺侧轻微麻木。原告共计住院78天。2020年8月10日,原告又到南华医院复查,共用去医疗费22103.52元(含出车费800元),全部由被告正源学校垫付,医疗费发票已交给了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原告出院后,继续在被告正源学校上学。2020年8月31日,原告之父资小云委托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该所于2020年9月1日作出衡经纬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所受损伤的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8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向被告正源学校签发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单,承保校(园)方责任险,约定:被告正源学校向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投保学生人数16334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万元,其中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40000元,保险期限6个月,即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并特别约定本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有被告正源学校提供的借据、校方责任保险单、出车费发票;被告耒阳大地财险公司提供的校方责任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缴费查询收据、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均予以认定。被告正源学校提供的学生黄少华、罗杰狄、黎家和、黄子鹏书写的事发经过证明,这些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虽然没有到庭,但因原告及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经质证没有异议,故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正源学校作为全封闭式的寄宿制学校,在学生需要天天使用、进出的寝室卫生间门上的玻璃使用的是普通玻璃,受到外力碰撞时易碎,且碎后形成锐角,极易对学生身体造成损害,故被告正源学校提供的寝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被告正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事发时已有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触碰玻璃的危险性,却在洗澡过程中触碰卫生间的门玻璃,被破裂的玻璃割伤手臂,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正源学校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害,酌情由被告正源学校承担90%责任,原告自担10%责任。被告正源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所分担的侵权责任由保险人即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还有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正源学校赔偿。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本案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2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22103.52元,依照医疗费发票认定;2、护理费,参照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081元的标准计算120天,应为13834元(42081元/年÷365天×90天)。原告的该项请求金额为13003.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该项金额按13003.2元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4680元(78天×60元/天);4、营养费1600元(80天×20元/天);5、交通费1000元,根据住院治疗情况酌定;6、法医鉴定费700元。此次事故并未造成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以上共计43086.72元,由被告正源学校赔偿80%即38778.05元,原告自行承担10%即4308.67元。由于被告正源学校向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故被告正源学校分担的38778.05元,减去20%免赔额即7755.61元(38778.05元×20%)由被告正源学校赔偿,另31022.44元(38778.05元-7755.61元)由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被告正源学校已为原告垫付了22103.52元,应赔偿7755.61元,实际垫付了14347.91元(22103.52-7755.61元)。核减后,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实际向原告赔偿16674.53元(31022.44元-14347.91元),向被告正源学校支付保险金14347.91元。原告要求被告正源学校赔偿损失59406.72元中的38778.05元,并由被告耒阳大地财险公司对其中31022.44元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正源学校关于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2903.52元的反驳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实,过高部分不予采纳。被告大地财险耒阳公司关于被告正源学校出险在前,投保在后,且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已出事故的情况,因而有权免赔的反驳主张,经查,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虽然是在2019年10月14日向原告签发保单的,但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却是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且双方并未约定出单前的事故不予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故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承担本案保险责任,与双方的约定相符,被告大地财险耒阳支公司的该项反驳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聚集区,教育机构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改善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性。如钢化玻璃能承受比普通玻璃较高的冲击、损害,且即使破碎后没有锐角,碎玻璃对人难以形成危害,安全性很高,可在有较多学生活动的区域广泛采用,以减少对学生的危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赔偿原告资杰翼损失16674.53元(已核减被告耒阳市正源学校垫付的14347.91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支付被告耒阳市正源学校保险金14347.91元;

三、驳回原告资杰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031100000136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负担257.5元,被告正源学校负担385元。原告已垫付385元,被告正源学校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志 武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周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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